10.3969/j.issn.1003-0476.2018.03.004
论舞蹈作品表演者的作者地位
长久以来,舞蹈表演者一直作为邻接权主体而非以作者身份出现在著作权法中,只能受到表演者权而非狭义著作权的保护.本文从界定舞蹈表演与舞蹈表演者内涵的角度出发,分析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探讨舞蹈表演对舞蹈作品创作的贡献和对其独创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原舞蹈作品表演者作为舞蹈作品合作作者的地位.
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表演者、独创性、作者地位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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