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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7.03.010

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取消录像制品”的观点

引用
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首先涉及的是对其保护客体的定性问题.对此,建议从视听艺术创作的角度,将电视新闻划分为电视新闻节目和电视新闻素材,并进行区分保护.经镜头剪辑和组合形成的电视新闻节目应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而单镜头的电视新闻素材可通过录像制品予以保护.此外,提倡通过法定获酬权和集体管理的方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最终达到激励文化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目标.

电视新闻、录像制品、视听作品、邻接权、融媒体

TN9;I20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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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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