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7.01.004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行业.其中浮现的著作权问题为,游戏主播直播玩游戏的过程是否应事先取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画面应属于作品,直播行为应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值得商榷.电竞类游戏直播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实现了与游戏本身不同的功能,且失去游戏直播许可市场并不会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创作游戏的动力.对于该问题的政策考量,如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著作权人可拥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如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判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更有利于促进直播产业文化的发展.
游戏著作权、游戏直播、合理使用
D92;G25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3SFB3031;广东省哲学社科“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项目GD13YFX01
2017-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2-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