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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6.08.017

WIPO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最新发展动向——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

引用
保护广播组织,是SCCR—项旷日持久的课题.WIPO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连续召开第31、32届会议就基于往届会议多次讨论达成的关于信号、广播组织、转播等定义、保护对象以及所授权利的“合并案文”及其修正案进行讨论,这意味着WIPO各代表团对保护广播组织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达成初步共识.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此亦应作出回应:应区分广播信号与广播电视节目,并分别定义;界定广播组织,明确采编、组合、安排播送时间、负有法律和编辑责任等构成要素;明确广播组织有权以无线、有线或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合并案文、广播信号、广播组织、转播、转播权

R31;D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专项资助2015BZ1502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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