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6.08.003
从著作权法适用的角度谈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规制
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相关分歧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能否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二,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均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只能通过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规制.对于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应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对于初始传播方式为广播的视听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存在两种规制方案,一是将网络实时转播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二是同样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上述方案均有一定合理性,但从便于实践操作以及统一裁判标准的角度,当前宜采用第二种方案,即对网络实时转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调整.
网络实时转播、法律适用、广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TP3;TN9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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