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6.05.006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种计算方式有先后次序的规定。然而,实际损害一般难以证明,侵权人获利在我国现实背景下计算结果较低,许可使用费受到先后次序的限制难以适用。通过对比较法的研究,建议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以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此外,我国法定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法定赔偿与“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界限不明,建议司法者在适用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时明确法定赔偿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分;其次是法定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建议我国参照美国版权法与商标法的经验,对现行法定赔偿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优先次序、法定赔偿
D92;DF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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