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5.12.014
专利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的竞合适用问题浅析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于不能实施而导致其可能既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也属于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充分公开的情形,由此会产生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法条的观点。目前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对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淆,这不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的精神。通过从法条竞合的视角,考察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实用性、充分公开、法条竞合
D92;O15
2016-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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