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5.11.014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著作权基本功能为线索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公布引起产业界极大的反响,特别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甚至成为一个娱乐事件.论述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运作机制,以著作权功能分析为线索,认为著作权不在于创作信息和传播信息本身,而在于对创作和传播信息的投资,进而提出著作权的功能是通过权利配置合理分配市场主体的利益.所以著作权法的修改应该以产业驱动为主导,理性关注市场主体的需求,保留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根据产业需求具体设计运行制度.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市场主体、产业驱动
D92;G20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7-10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