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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5.11.009

论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权人,不能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据对现实生活的考察,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关键在于侵权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应与时俱进,多措并举,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追究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将惩罚性与补偿性两种赔偿制度同时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之中,明确规定,如果商业秘密侵权人是基于故意,法院应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当根据案件反映的具体情况,在参照补偿性赔偿计算的数额的基础上,增加适当的倍数.

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

D92;D9

2013年度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私法视域下我国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13Y JC820067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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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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