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5.10.009
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
作品定义与分类是著作权法的基础概念.《伯尔尼公约》未明确定义"作品",仅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这也是其他国家主要的作品类型.《TRIPS协定》要求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因此我国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正面临立法选择.《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将"作品"分为许多具体类别,结果导致作品定义不准确,作品分类高度膨胀、矛盾和重叠.《草案》应以"三个领域两种作品"来定义作品,以"文学作品"取代"文字作品",废除"科学作品"和"口述作品"的定义和分类,同时,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品、定义、分类
H31;F40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