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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5.07.006

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研究

引用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表演者权、广播获酬权、《北京条约》

TS9;J60

2013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3FXC037。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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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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