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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5.04.009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共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

引用
通过“微信”商标案我们看到,商标的标识功能和交流媒介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件商标都不可能成为一项纯粹的私人权利,不可能与公共利益毫无瓜葛,决定了消费者应当成为商标法中“隐形的上帝”,消费者所代表的利益应当成为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应当以根本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或标志的要素本身为标准,而应当考虑该标志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涉案商标将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应当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微信”、消费者、公共利益、不良影响

国家社科基金“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实践难题与制度创新”14XFX008;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商标法律制度变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3-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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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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