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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4.12.001

避风港准入门槛在我国的不适应性分析

引用
“全景视拓公司诉韩伟信息公司案”审理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存储避风港存在准入门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中的避风港是存在准入门槛的.美国《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能够免除网络服务商的无过错责任.美国网络服务商希望通过履行准入门槛中规定的义务,以进入避风港而获得免责.我国对网络服务商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采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承认网络服务商会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立法目的的差异导致避风港准入门槛在我国不能适用.

网络存储避风港、准入门槛、立法目的、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U69;U67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本文受“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自主计划2013年度,项目编号ZZHZ13019”资助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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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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