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01.006
Literary Works译意探源
现实中,作品千差万别,《伯尔尼公约》将其分为两类: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随后,在西方国家的鼓动下,《TRIPS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界未能将“文学作品”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想当然地认为软件与“文学”无关,.将literary works译成“文字作品”以期涵盖计算机软件.此后,在概念法学的驱使下,又推断出“口述作品”.受此误导,我国《著作权法》以双重标准——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对作品进行分类,致使作品各种类之间矛盾、重叠.为了使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更加科学,建议将Literary Works译为“文学作品”.
著作权、文学作品、作品分类
TP3;D92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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