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10.010
我国专利实质条件的改进建议
美国TPP知识产权草案没有把有益的技术效果或其他积极效果作为专利实质条件的构成要件,欧洲、日本与其基本一致,而我国有所不同.与此相应,我国专利实质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多余;二是实用性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该弃;三是创造性判断之“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越位.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是,删除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实用性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回归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
美国TPP、知识产权草案、专利实质条件、技术效果
D92;TU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政治资源获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行为研究》71272180之部分成果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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