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8.011
企业职务发明激励机制法律研究
现行立法以企业权利优先的产权激励方式和以企业为主导的奖酬激励方式,存在制度缺陷,造成激励失灵.完善职务发明激励制度的进路,应从职务发明企业与职务发明研究人员两类主体利益出发,对职务发明财产性权利束分别进行利益重新配置.对企业激励而言,需要以政府为推动主体进行职务发明产业化的基础配套制度设计.对激励研究人员而言,应首先尊重企业与研究人员之间意思自治,但亦应设置法律底线防止侵害研究人员职务发明权益,并实现国家知识创新积累的公共利益目标.
知识产权、专利制度、职务发明、激励机制
F27;F83
广州市2011年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广州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法律对策研究"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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