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1.003
论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图的界限——以英国《版权法》的变迁为视角
英国在1956年《版权法》中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工业设计图的保护范围,除了可适用“非专家抗辩”的情形,未经许可根据工业设计图制造工业产品,以及仿造由此制成的工业品均构成版权侵权,实际上使打印机墨盒等大量工业品受到版权保护,导致了法律逻辑的混乱.这一问题直至1988年英国重新制订《版权法》时才得以解决.工业设计图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并非其艺术吸引力,而在于其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结构组合而成的,包含着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以“平面到平面”方式复制工业设计图是单纯再现工业设计图科学美感的过程,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基本原理,根据工业设计图建造工程或制造工业品的行为只是实现其中技术功能的过程,著作权法不应予以禁止.
工业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D92;G23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用品设计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交叉保护研究"09YJC820031的初期成果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