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2.09.003
关于“比较优势”的赋权理论
“比较优势”的赋权理论意指将通过比较得出的某些行为方式作为相关财产权的赋权依据; “比较优势”是被人们所承认或者能被人们所承认的行为方式,应至少满足普遍性和清晰性两个条件;由于先占行为适用范围的限制、创造性劳动存在难以克服的“反常问题”和“内在概念问题”、投资行为不能满足普遍性条件,这三种行为方式都不适于作为知识产权的赋权依据;应将创造行为作为知识产权中创造成果权的一般赋权依据.
知识产权、正当性、比较优势
TP2;H05
作者主持的南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项目NKQ1120;参与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1-038
201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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