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1.09.009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应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审视独创性,很难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宜针对作品类型区别对待.淡化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是适应著作权立法和产业诉求的明智之举,同时,由专业机构评判独创性可能更为理性.
作品、独创性、反思、利益平衡
J64;G25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山西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SSKLZDKT2010045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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