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1.04.011
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在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前数字时代,复制权一直是著作权的基础,但进入数字时代后,复制权日渐式微,传播权日渐勃兴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重点。近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人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发起了针对卡拉OK厅、网吧、长途汽车、视频分享网站、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的收费行动,彰显数字环境下“免费传播”的终结。权利人终结“免费传播”虽各有其特点,但都集中反映了传播权的勃兴。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具有利益实现的制度保证和产业推手,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著作权规则的变革。
免费传播、传播权、著作权
DF5;D92
笔者主持的国家重点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课题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201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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