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1.01.012
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对象
指出基于信息概念的模糊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个观点值得质疑;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并非用"信息"取代"知识"就能够加以解决,信息产权缺乏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关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一方面知识是人的创造物,可以传递,并有真伪之分,而信息则属于客观领域,不具有传递性,也无所谓真假,人不能创造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同时又能被人类利用作为客观知识的载体.最后,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客观知识的范畴,具有观念性、符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知识、信息、知识产权
D9 ;TP3
2011-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5-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