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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0.03.008

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引用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实施许可费、不当得利、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20

D9 ;D92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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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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