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07.06.014
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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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06-3
2008-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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