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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7.01.010

唱腔、戏曲作品与戏曲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由"《天仙配》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
当戏曲作品被搬上银幕荧屏之后,有时会发生涉及唱腔的著作权纠纷,200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天仙配>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戏曲电影作品上标明的著作权人往往只是制片人等有关主体,唱腔的设计者通常仅作为主演出现,唱腔的著作权问题被忽视了.在我国众多的戏曲作品中,对于一些著名唱腔,是能够找到证据来证明其设计者和表演者的,故应当由唱腔艺术家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唱腔、戏曲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

17

D9(法律)

2007-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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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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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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