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06.05.012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规定之不足与完善——由一起专利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及其判断标准的规定存在若干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方面存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需要加以修改.建议立法树立契约优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改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形式,严格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离职、转职和奖励措施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完善.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单位、雇员、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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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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