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构造论——以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为目的的著作权的单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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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6.04.020

著作权的构造论——以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为目的的著作权的单纯化

引用
在研究互联网环境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之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其中存在的合理性关系,这就需要对著作权的分支权进行单纯化的把握.这种著作权的单纯化,使著作权分支权形成了以复制权为基点的构造,即:著作权是以各种分支权为单位分别地被转让的,在著作权的体系中,复制权是其起点,各种分支权在各自的背后都是与复制权相连结的.通过这一构造化理论,不但可以实现著作权的单纯化,也能够与copy right具有整合性.这一理论将会带来电子复制相关规则的完善,并为互联网环境下促进信息内容传播与利用的法律制度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著作权、数码著作权、著作权的分支权、复制权

16

D9(法律)

200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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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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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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