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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6.02.016

法国著作权法中的"没收变赔偿"及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在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侵权者除了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之外,尚需承担诸如罚款、罚金、没收相关财物等财产性公法责任.如侵权者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时,确立一个合理的侵权者可执行财产分配机制以明确上述两类财产性责任的先后顺序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国著作权法中通过"没收变赔偿"制度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机制,进而通过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公司法等在相关机制上的弊端,最后得出我国著作权法应在借鉴法国立法的基础上尽快确立一个完整、彻底、程序简化的侵权者可执行财产分配机制,以真正贯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著作权"的首要宗旨.

著作权、侵权者可执行财产分配机制、"没收变赔偿"、弊端、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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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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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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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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