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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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01.03.010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引用
@@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举证.出于这一原因,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作了上述规定,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责任问题、制造方法、专利法、权利人、举证责任倒置、新产品、专利诉讼、专利纠纷、特殊规定、权利客体、发明专利、无形性、证明、证据、侵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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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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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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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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