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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准入规范须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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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的将来,随着新《基金法》及其系列相关配套法规的全面施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和证券公司这三类机构将可以加入到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者行列. 1月31日,《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的意见征询工作已经截止,该《暂行规定》对于今后保障三类机构的有序和有效入市、促成公募基金行业四类参与机构之间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竞争格局、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意义重大.

公募、暂行规定、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征求意见稿、证券基金、证券公司、意见征询、配套法规、竞争格局、基金业务、基金行业、基金产品、大投资者、参与机构、列相关、基金法、管理者、入市、服务

F83;F8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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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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