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背景下债市虚假陈述司法裁判的金融逻辑 ——以五洋债代表人诉讼为例
五洋债代表人诉讼作为我国债市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第一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示范意义.一审判决在适格投资者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存在瑕疵,未能区分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责任.厘清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确定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实施日和揭露日.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自律处分和信息披露公告的整理显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债券长期停牌后的首个复牌日;以此为基准应用事件研究法对适格原告的损失进行估计可以发现,原告因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显著低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本文提供了使用事件研究法估计因债市虚假陈述而产生损失的操作案例,对后续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证券法、虚假陈述、债券市场、损害赔偿、五洋债
D922.287;F830.91(中国法律)
本文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建设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2021-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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