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一致行动协议问题探讨
形式上,一致行动协议是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问题,但实质上,由于涉及到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其效力评判应受制于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当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时,标的公司无权直接依据协议强行改票,而应该由司法机关在审查效力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角度,监管机构不应该介入其效力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但可从信息披露违规的视角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提供一致行动协议示范条款的途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一致行动协议、合同效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D922.287(中国法律)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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