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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以账户体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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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户体系为出发点最有助于界定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核心问题在于对资金、证券"所有"与"占有"的界定存在争议.资金、证券账户体系都经历了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由自行保管向分散保管再向集中保管的演进,投资者对账户所享有的权利也发生了改变.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通过"担保账户+二级账户"的方式实现了资金、证券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其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最高额质押法律关系,担保物法律性质应界定为最高额质押物.

融资融券、担保物法律性质、最高额质押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18-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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