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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牌相关争点回应与规制路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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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资本市场违规举牌乱象,现行《证券法》第193条以“责令改正和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对违规举牌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做全面评价,甚至被举牌人用作“漂白”违规增持行为的凭据.违规举牌与内幕交易虽均有“诱空”的外在形式,却有本质差别,以内幕交易禁止规则规制违规举牌行为并不可行.作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违规举牌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证券法》短期内不宜对其民事责任做具体性规定.借助《证券法》修订契机,可在新法的“信息披露”一章中设置“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专节,并就违规举牌行为设定以“限期出售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和“比例性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以及以“罚金”为主的刑事责任.

违规举牌、权益披露规则、慢走规则、股票增持、信息披露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项目16AFXD16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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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43/F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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