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规则研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监管机构,从诸多解释方法可知,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协会拟根据“宽进严管”、差异化监管、穿透性监管等原则确立“7+2”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事前自律以注册制为核心,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引进将管理人和协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事中自律以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规范化、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然而需注意,各项保护制度的制定应以投资者受保护需求为基准,切勿颠倒“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为投资者提供过度保护.事后自律以追责为核心,通过设置高密度、多层次的制裁措施达到有效、适当且具有威慑力的自律效果.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D912.28(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研究课题一般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名称为“上海试点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法律规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LS2016C57
2017-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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