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团诉讼和解与调解制度研究
新《证券法》规定由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从美国的集团诉讼实践来看,和解结案占据了主要比例,但投资者在和解中得到的赔偿数额很少.和解与调解制度在我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中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同时,制度设计也要考虑到和解与调解中的民主.可以与50名委托诉讼的投资人充分沟通,在调解达成初步协议后通过网络和听证会听取其他投资者的意见,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的权利.另外,还需要法院审查与监管备案等监督程序.
证券集团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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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F832.51;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1-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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