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异性
美国上市公司受联邦证券法和州公司法双重调整.这种双重规制的假设在于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明显不同.虽然有呼声主张统一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但本文坚持认为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存在差异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致力于保护投资者,但各自所关注的是不同的投资进程.简言之,证券法保护的是作为交易者的投资者,而公司法保护的是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投资者.证券法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公司法是多样化和赋权性的.
公司法、证券法、联邦化、交易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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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翻译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公司机会法律问题实证研究”[课题编号CLS2017Y20]的经费支持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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