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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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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就此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区分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四种意见.在明晰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属性和法理基础后,发现无论是从理论层面、抑或规范层面甚或司法层面,合同缔结过程中,经营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结后,经营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最大限度地践行该制度的价值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立法宜建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然,损失确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自身原因而致经营机构即便经过审慎评估也难以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负有适当性义务的经营机构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了解产品、了解客户、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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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众筹融资法律问题研究”ZGFYKT201708;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校级科研重点项目“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股权执行的疑难问题研究”2018XZZD-06

201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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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

978-7-5118-4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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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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