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中的“三类股东”——从私法和监管角度谈“三类股东”之适格性
“三类股东”在IPO审核中的适格性问题呈现出私法和金融监管法的交叉视角:在私法视角下,“三类股东”具有资产独立性的内部特征和区隔分散之商事登记的外部特征,具备法律实体的基本特征.在金融监管视角下,初步认可“三类股东”之IPO股东适格性具有经济分析、法秩序价值、公共政策的意义.然而,实践中“三类股东”自身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应当通过“穿透原则”对“三类股东”予以监管,建议确立“可穿透明晰”“持续存续”“变动冻结”等审核标准.
三类股东、适格性、穿透原则、IPO、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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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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