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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持股转让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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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持股原属股东的自由,故截至2015年7月1日的最新修订版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股份之转让,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第163条第1项前段,下文引用法律条文将沿用该地区的行文习惯,以“条”“项”“款”为序).但在实践中,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由于各种原因仍对公开发行公司股东转让持股有所规制,具体可划分为“董监事的最低持股比例”和“董监事、大股东持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两大类别,详述如下.

台湾地区、董事、监察人、大股东、持股比例、转让、董监事、限制性规定、行文习惯、现行法制、公司股东、公开发行、法律条文、修订版、公司法、大类别、自由、章程、实践、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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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83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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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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