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投资者保护逻辑下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第四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行政干预定价和强化中介责任两个维度展开,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改革逻辑,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者权利进行针对性保护,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干预定价的政策导向和律师法律责任的扩张解释助推了新股发行以来的乱局,而以信托市场的刚性兑付、债券市场的违约兜底、银行业的大而不倒、股票市场的退出不畅为代表的市场怪相,则是“过度保护投资者”之路径依赖的典型衍生品.理性的新股改革方向,必须明定投资者保障的边界、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中立化定位和单一化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以法律的稳定性来约束规则的适应性,以此来调整证券监管规则中的民粹主义倾向.
投资者保护、新股发行、保障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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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15-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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