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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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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业务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而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现今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股权众筹、集资门户、众筹法案、JOBS法案

12

F83;S22

2015-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16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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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18-4969-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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