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若干问题反思及立法完善
公司法上的决议瑕疵诉讼特指由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提起、适用公司法上专门的实体和诉讼规则的特殊的确认和形成之诉.股东基于维护自身受损利益、董事和监事基于其对公司的领导责任和勤勉义务享有诉权,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权应规定持股份额限制.理论上可以考虑扩展现有决议瑕疵诉讼的范围至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无必要创设可归入决议无效的独立诉讼类型.对于因决议结果认定错误而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否决决议,应允许当事人在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同时提起“肯定性的决议确认之诉”.对于构成决议无效的内容瑕疵应限定为决议违反保护债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严重的决议程序瑕疵应升级为决议无效事由.对于决议可撤销事由,应增加股东知情权瑕疵,排除估值瑕疵、轻微瑕疵以及技术故障瑕疵.
决议瑕疵诉讼、原告范围、决议不存在、肯定性的决议确认之诉、知情权瑕疵、估值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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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基础、构成及体系”12SFB3027;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规则体系重构”12YJC820020;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2YS099支持,并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2014-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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