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以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纠纷与困境为例
本文从一起典型的资产受益权信托纠纷出发,介绍了目前涉及资产受益权的信托产品的两种主要模式,并分析了资产受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及存在的困境,认为司法应对资产收益权信托保持开放的心态,只要能通过配套制度保障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定资产所有权本身是否转给信托公司并无意义.因此,尽管资产收益权信托回避不了当事人逃避监管、实现房地产融资的目的,但是房地产融资方面的调控手段,应当归类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应以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较为严厉的方式予以打击;对于“阴阳合同”,应优先考虑外部关系、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角度认定信托法律关系及抵押权效力问题,而不能不顾市场现实随意否定抵押权效力,避免造成众多公众投资者血本无归.最后,本文认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待改进的雏形,建议相关配套立法尽快跟进,促使资产收益权信托逐步演变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托纠纷、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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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14-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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