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操纵行为法律规制之比较研究——兼论《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修改
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定义证券信息操纵行为,这不失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缺项.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出台的《市场行为守则》及相关咨询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关于证券信息操纵行为规范原则和行为分类,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证券信息操纵行为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借鉴英国的经验和我国香港特区的做法,在修订和完善《证券法》时,重点是在立法层面明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定义,行为的构成,以及法律责任等要素,并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适用便捷性.
证券信息、信息滥用、信息操纵、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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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R74
2014-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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