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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之后股份登记的异化与立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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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原理,记名股票的转让需要背书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对抗公司的权利.这是股东名册登记效力的体现.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后,由于股票账户的推出,过户登记被简单地等同于股票账户的记增、记减.过户登记被异化了.股份无纸化之后,传统语境下的股东名册及过户登记已经不复存在,只有经过改造(也是一种异化),股东名册及过户登记才能获得新生.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股东名册及其作用.虽然无纸化股份没有记名与无记名之区分,但是在现行交易结算框架下,股份的归属易于认定,仍然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发达的系统设置并维护股东名册.同时,要改变现行法律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方法,并赋予股东名册公示功能、公信效力.

无纸化、股份、登记

5

D92;DF5

201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93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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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

978-7-5036-986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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