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形态评析及完善
虚假陈述责任形态与法入侵权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理论密切相关,但责任形态构造的基础是现实需要.虚假陈述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用一般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形态来界定上市公司与机关成员之间的责任形态会导致不合理结果.通过类似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设计,确定终局责任人,能适应虚假陈述行为的特殊性.为保障终局责任的实现,应当运用共同被告制度、代表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代表诉讼机制.
虚假陈述、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终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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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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