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98/j.cnki.42-1704/C.20230911.08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诉讼保护机制的塑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主要表现为起诉主体存在争议、适用法律不够明晰以及损害结果难以确定.形成此困境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权利主体较为模糊,很难特定化;另一方面在于法律适用存在游移性,落入对"公法模式""私法模式"进行二选一的陷阱.破解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是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诉讼保护机制,该机制拥有可以避免权利主体不明确等独特优势,又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改进的策略主要是合并公私益诉讼,列非遗传承人和文化主管部门为共同原告,以及具体实施非遗共同诉讼程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共同诉讼、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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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2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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