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98/j.cnki.42-1704/C.2022.1114
基金会捐助法人的政府监管模式与制度完善
《民法典》确立了捐助法人制度,并将捐助法人划分为基金会法人和社会服务类法人两个基本类别.政府监管在维护基金会捐助人的意志、保障捐助财产的公益性质、完善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预防制与追惩制是政府监管捐助法人的两种典型模式.中国基金会捐助法人宜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政府监管方式,以兼顾慈善领域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共同实现.当前应结合《民法典》规范,对基金会捐助法人在准入许可、章程审查、日常预防检查、捐助财产的政府追踪、解任理事以及行政处罚等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
基金会法人、政府监管、预防制、追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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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73
202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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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