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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98/j.cnki.42-1704/C.2022.0815

论政府信息公开中依申请公开的对象范围

引用
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两者无论在信息的范围上还是公开的范围上都是相同的,那种将依申请公开理解为信息仅与申请人有关、仅向申请人公开的观点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权.任何公民都可以基于知情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防止申请权滥用的方法不是限制申请人的资格或者限制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并在行政诉讼中对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进行审查.个人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问题,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区分,即作隐名或匿名处理.权利人同意是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公开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也应是考虑的因素.个人信息被错误公开的,权利人可提起反公开诉讼.

依申请公开、卷宗阅览权、申请人资格、原告资格、个人信息保护

42

D922.1(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10

2022-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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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33X

42-170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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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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