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98/j.cnki.42-1704/C.2022.0614
行政约谈制度:一种非典型的协商型执法范式
法范式存在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和法治实践建构范式之辨,行政约谈制度属于在行政执法领域解决具体问题的法治范式.作为一种非典型的协商型执法范式,行政约谈制度的核心在于协商,但并非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行政约谈制度与商谈存在较大差异,但与谈判有暗合之处.为平衡该制度弱强制性和协商性之间的张力,应建立一种提供平等机会的程序,以促进效率、保障公平.
法范式、协商执法、行政约谈、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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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1SFB2011
2022-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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